【信息發布時間:2021-05-12 閱讀次數:】 【我要打印】 【關閉】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評標(評審)(以下統稱評標)專家的抽取工作,確保評標公平、公正、合法,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交易中心進行的各類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評標專家的抽取管理活動。
第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評標專家一般應從綜合評標專家庫中通過評標專家自動語音通知系統抽取。
第四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確定評標專家有不同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評標項目,經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后,報交易中心,可以邀請外地評標專家:
(一)項目需求特殊、技術復雜的;
(二)省、市級綜合評標專家庫不能滿足項目評標需要的;
(三)項目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四)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應當邀請外地評標專家的其他情況。
第六條 招標(采購)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根據擬選聘評標專家的人數、專業要求、抽取時間、回避單位、是否參與評標專家抽取以及其他相關要求,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系統提出申請。
一般交易項目,于招標文件發布后、評標前半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特殊交易項目,綜合評標專家庫無法滿足項目評標專家選聘要求的,招標(采購)人于評標開始前半個工作日憑經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后實施。
第七條 評標專家抽取工作由交易中心統一組織。
第八條 評標專家按規定的時間抽取,抽取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評標專家抽取人員根據申報的評標專家抽取信息,通過語音抽取系統自動抽取所需評標專家,同時系統自動發送信息告知評標的具體時間和地點。
(二)在規定的評標時間,由抽取人員打印出評標專家抽取表,招標代理機構工作人員在交易中心領取《評標專家抽取表》,核對評標專家身份并簽到。
(三)評標專家因故無法到達或需要回避的,經現場工作人員確認后重新抽取。
第九條 評標專家名單在項目交易結束前應當保密。招標(采購)人代表(代理)、中心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紀律,不得外傳評標專家的任何情況,否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招標(采購)人、投標人(供應商)及其主要負責人的法定親屬;
(二)該項目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三)與投標人(供應商)有經濟利益或者其它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文件進行公正評審的人員;
(四)招標單位及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的相關人員;
(五)其他應當回避的。
第十一條 評標結束后,招標代理機構工作人員將已簽到的《評標專家抽取表》復印件存入全過程資料。
第十二條 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對評標專家抽取工作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